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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制度

发布日期:2025-06-24    点击次数:

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的工作需要,使实验室在经费运行方面制度化、制约化,依据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》(浙科发基[2023]40)、《浙江省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)项目验收管理办法》(浙科发计[2017]146)等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制度
第二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根据来源统一按照绍兴文理学院的管理原则执行,并委托绍兴文理学院财务部门管理,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。实验室经费由实验室主任统筹安排。
第三条 重大的财务支出(如设备更新、软件升级、环境改造等)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 对上级和学校每年下拨的运行经费,实验室根据运行的实际需要,实行切块管理,即:开放基金、学术交流、条件改善、行政运行等将实行经费总额包干节约使用,原则上超支不补。

第五条 切块管理的经费额度由分管领导统一规划指定专人负责,做到账务清楚,定时公布运行情况,以增加透明度。
第六条 超过五千元的支出须经实验室分管领导批准;超过一万元的支出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。
第七条 凡进行关的理论、专业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费用,需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支出。
第八条 为严格审批手续,每次超过五千元的支出,需填写全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经费申请表”,经实验室分管领导或实验室主任批准后,方可使用。各种财务借款参照绍兴文理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。

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。

第十条   制度由实验室负责解释。


全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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